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和市有关土地、矿产资源、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利用规划,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。
(三)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,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。
(四)负责全市土地储备、整理、供应及开发利用的实施、管理与组织协调工作,负责政府储备用地的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,负责全市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及未利用地的开发规划和管理。
(五)组织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,规范管理土地使用权(含转让、抵押、租赁等)交易行为。
(六)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。
(七)负责基准地价的编制和地价管理工作。
(八)负责组织征收地价款、矿产资源补偿费、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年租金。
(九)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和农地转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,负责土地一级市场管理,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,对全市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。
(十)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,建立全市地籍管理系统,对全市土地权属、用地现状及土地动态进行监测管理,负责全市土地利用、土地市场统计分析及相应信息的发布工作,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,负责全市土地权属的确权,指导、检查、监督土地登记工作,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全市测绘管理、测绘成果应用管理和基础测绘工作,负责编制基础测绘规划,制定年度计划,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、行业和市场管理。
(十二)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,对地质勘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,对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,对地质遗迹保护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。
(十三)指导全市土地、测绘档案管理工作。
(十四)负责全市土地、矿产资源、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工作,承担违反土地、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、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,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。
(十五)负责制定全市征地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,指导监督各区(功能区管委会)开展征地及房屋拆迁工作,核发《房屋拆迁许可证》。
(十六)监督检查区(功能区管委会)、镇人民政府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,依法保护土地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。
(十七)负责对各分局、国土资源所和局属各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。
(十八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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